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8年9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對外發布,我國將提高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這一稅收激勵政策旨在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現狀問題:
(一)研發活動難以認定。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稅務部門實施。但稅務機構因缺乏研發領域的專家,難以準確認定企業的研發活動。例如企業是否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是否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
(二)研發費用難以準確歸集。
準確核算和歸集研發費用,是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條件。在實際執行中,對于一些尚未設立專門研發機構或者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業務的企業,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求,對能夠分開核算,屬于研發性質的費用支出也可以加計扣除。但劃分是否合理、準確,征納雙方都難以確定。
(三)委托研發費用真實性難以核實。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受托方應提供該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但受托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稅務部門如果不進行延伸檢查,就無法辨別真實性。特別是當受托方為異地注冊的企業,稅務部門要受行政管轄權的限制。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發活動認定難度較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比較復雜以外,還有納稅人的自律意識比較淡薄、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稅務部門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寬,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實質"的辦法,主要依賴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監管力度不夠,影響政策執行的效果。